我在宜昌做律师之二十:那些让你成功的,也会让你毁灭——企业家犯事与刑法规制

2022-10-26

做律师十六七年,之前做检察官十二年,将近三十年时间都在刑事案件第一线办案,都在与刑事案件打交道。


一、企业家犯罪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,企业家犯事后,寻求委托律师辩护的法律意识强。


转行做律师,为企业家辩护的案子也不少,涉及的罪名也五花八门。比如行贿罪、单位行贿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合同诈骗罪、集资诈骗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、串通投标罪、强迫交易罪、假冒注册商标罪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、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、环境污染罪、逃避追缴欠税罪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、非法经营罪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等等。


可以说,企业家犯事主要发生在经济活动过程中。资本的本性是逐利,商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。说穿了,是为钱犯罪,在企业挣钱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犯了罪。网络上不是有人感叹么:企业家不是在监狱,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!



我这里指的企业家是泛称,包括公司企业的负责人、老总、副总、公司高管等主要骨干人员。在辩护策略上,有无罪辩护,也有罪轻辩护,还有轻罪辩护。作什么样的辩护,是要根据案件的事实、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专业论证选择考量;同时结合量刑辩护、程序辩护、证据辩护等,融会贯通综合权衡,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考量,制定辩护方向;辩护方向确定后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、不同环节、不同侧重点,采取针对性辩护策略,每一步都走稳走实,从而尽可能推动案件朝好的方向发展转化。


二、企业家犯事的自身原因,是过往成功经验养成的思维惯性和认知模式使然,所谓君以此兴,必以此亡。那些让你成功的,也会让你毁灭。


从我自己亲自办的企业家犯事的案子来看,企业家往往由于过往的成功经验养成的思维惯性和认知模式,使得他们比较自信沉浸于过去的经验,而对于刑法规则则不相信,要么不懂刑法规则,即便懂了一些也是碎片的孤立的,识于皮毛流于肤浅;更别谈如何使用如何运用刑法规则,进行企业刑事合规了。


更重要的是,过往的成功,容易产生自信自负自大的心态,容易张扬张狂,丧失敬畏之心,觉得点点事,找人找关系摆的平,钱能通神,确实也摆平了一些事情,觉得法律、规则,不过如此,敬畏之心消解。


三、企业家对规则意识特别是认定犯罪的刑法规则,存在很大程度误解。


我们知道,刑法规定的犯罪,分为两大类,一类是自然犯,像抢劫、强奸、杀人、伤害、盗窃等等,可称之为自然犯,普通百姓在道德层面凭常识都可以知道鉴别,都知道是违法犯罪,这是自然犯。还有一类是规则犯,是指违反行政法的规则或者刑法规则,达到一定情节或一定严重程度。行政法也好,刑法也好,把违反规则的行为规定为违法、犯罪,我们称之为规则犯。


自然犯好理解,你不做这些事,自然没事;但规则犯,是不是你不做,就没事呢?我可以肯定的说,不是的。为什么呢?有的企业家可能很坚持,说我不做违反规则的事,就会没事。


01   规则的丰富性复杂性


刑法规定的犯罪涉及罪名很多,特别是在经济秩序、金融秩序、知识产权、公司管理、税收管理、商标商品、市场秩序等方面,包罗万像,内容丰富,复杂而多变;即便是专职刑事辩护律师,也不一定搞的门儿清,遇到具体案子,也得下一番功夫花一番心思研究琢磨。


02规则的模糊性抽像性


很多规则,在字面上只有几个字几句话,但结合具体案件具体事情,理解起来可谓千变成化,这就导致不同的人产生不同认识。你可能要说,那为什么不制定具体些、明确些?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,我们国家是成文法,制定一部法律、一部司法解释,只可能尽可能穷尽,尽可能具体,尽可能明确。但因为生活太丰富太复杂,作为法律规范的制定,不要能面面俱到,也不可能包罗万像。即便已经尽可能具体明确了,可结合具体案子运用时,还是存在规则模糊抽像的问题。


03规则的滞后性和动态修改性


制定规则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总是滞后的,又是不断修改出新的。一部法律一部司法解释一制定,就相对固化,就要管用一段时间。而社会生活是向前发展的,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,又会出现新的犯罪领域新的犯罪样态;而国家为了打击防范新的犯罪形态,就又会修改法律修改司法解释、出台新的法律新的司法解释。所以,法律、司法解释,相较于社会生活,总是滞后的。这就决定了规则本身的滞后性和动态修改性。同时,也决定了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继续学习永远学习终身学习的职业。


04规则运用时的主观认知性


把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,受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影响。比如,明知规则。什么叫明知,刑法规定的明知与我们平常人认为的明知,有什么不一样?刑法规定的明知,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,应当知道是推定规则,是结合你的智力、经验、阅历、工作经历、交易价格、交易场所、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推定。而且推定规则,在很多司法解释里,除了列举情形之外,还有兜底条款。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很具体很明确,但在运用于具体案件具体场境中时,会受到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影响,更重要的是会受到人的司法理念是否现代、是否谦抑、是否客观等司法理念、司法价值的影响。同样一件事情,在不同的公检法人员那里,也许理解认识就会不一样。当然,这也就决定了律师作为一个独立职业的价值存在。


所以我说,有的企业家坚持说“我不做违反规则的事,就会没事”,是有误区的。企业家犯罪,除了明显的明知故犯规则的以外,很多犯罪大多是无意识的犯罪,或者是打擦边球的犯罪。很大程度上是不知道规则,不了解规则,或者是一知半解规则,或者是选择性无视规则,或者是心存侥幸、从众心态,或者是不能正确、准确理解规则,等等。


规则意识,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。知道规则的边界、心存规则的边界感,应当是企业家做事的底线。突破底线,突破边界,往往会有行政违法、严重者刑事违法甚至会有牢狱之灾。


民事风险要钱,刑事风险不仅要钱还要命(人身自由),两种风险不可等量齐观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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