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说结论:
检察院具结书上建议缓刑,也不是“团子里捉乌龟,十拿九稳”;没有建议缓刑,也不是“无能为力无所作为”。
01
很多案子在检察院认罪认罚阶段,比如经协商在三年以下争取最合适的量刑建议,律师往往提出请检察官建议缓刑,在具结书上白纸黑字写上一笔。
就我遇到的情况来看,有的检察官沟通顺畅,说可以,就在律师见证下,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,量刑建议一栏,就明确写上建议量刑和缓刑多少。
02
有的检察官说,李律师,我们没有审前社会调查(检察官嫌麻烦,一般不愿开展,即便律师申请请求,也不愿意开展,他心里想的反正法院会做),具结书上只有量刑建议,不会白纸黑字写上缓刑建议。
针对这种情况,我就与检察官沟通,达成如下意见:我律师在庭上辩护提出缓刑建议,你公诉人不要反对哟。或者说,开庭时你口头说,是否适用缓刑由法官综合考虑整个案情决定。
03
到法院开庭审理时,对具结书明确写有建议缓刑的,也不能认为,团子里捉乌龟🐢,十拿九稳。
很多当事人包括家属,认为检察院具结书都建议缓刑了,认为没啥问题了,法院也会判缓刑,就把律师解除了。其实,这是十分错误的认识和见解。
因为,检察院的缓刑建议仅仅是建议,要法院的判决书白纸黑字落实写上,才作数;否则,是作不了数的。我也见过一直取保候审的当事人,在法院开庭时还是取保候审,但是送达判决时没有缓刑,就收监了,哪怕是在三年以下的判刑,也是判的实刑。
因此,律师要预防在法院有变故,就要认真以对,积极配合庭审,提出充分充足的缓刑意见,最后争取法院判决缓刑。
说实话,案子上有我在公安阶段争取取保候审,法院判决时没有适用缓刑而收监的。也有取保候审,法院判决缓刑的。也有一直关押看守所,在法院阶段争取缓刑,或争取“实报实销”的。这要根据具体的案子具体的检察官法官来具体应对,具体的沟通打交道。
04
对具结书没有明确写明缓刑建议的案子,开庭时也是认真充分应对,准备证据,为争取缓刑作好准备。
开庭前与承办法官沟通,提请法院开展审前调查报告,提交庭前辩护词,让法官看看有个缓冲;
开庭时充分阐述事实证据提出缓刑辩护意见,这个时候法官往往问公诉人,对律师的意见如何回应,这时公诉人往往会说,由法官综合考虑整体案情,量刑均衡,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。(意思是,你法官适用缓刑我不反对,也是尊重吧)。
所以呢,律师工作的重点,就是作法官的工作,提交一些证据,一些类案,消除法官心中的顾虑,让法官认为可以适用缓刑没有什么问题。
说实话,检察院具结书没有建议缓刑,而争取法院判缓刑或针对一直关押的判决“实报实销”的案子也很多。
05
关键是:
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,运用综合考虑法和量刑均衡法和宽严相济法,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论证;
包括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,针对检察官法官的办案习惯和理念,提出充分充足的理据和类案判决;
同时灵活运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,打掉法官心中的“惯例”和“害怕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