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在宜昌做律师:律师庭上发问规定动作

2025-12-29

近期开庭几个案子,与许多年轻律师同庭,看了他们庭上对被告人的发问,发现一些主要性的问题:


一是律师发问问题,被告人的回答,印证了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。从律师辩护的角度看,律师不应该发问这类问题。


二是律师发问问题,一看就可以有多种答案,被告人的回答,不是律师想要的,甚至有的不在律师的预测掌控范围内。那么问题出在哪呢?问题在于律师发问的问题是开放式发问,是敞口发问,被告人对发问的回答是开放性的,被告人往往随口回答问题。


三是律师发问,漫无目的,为发问而发问,特别是发问一些细枝末节无关紧要无关大雅的问题,鸡零狗碎,不着边际。


四是对事实清楚的,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,起诉书确认的事实、情节,有没有必要发问?


法官往往制止律师说没有必要发问。作为律师,我并不认同这种看法,法官认为没有必要那是法官视角,从律师视角看,也有发问必要,可以起到强调、突出、提醒法官重点关注的作用。还有一层含义,就是可以引出来一些未被披露未被关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。


对于律师庭上发问,我想有这么几点规定动作,纯属个人经验。


一、律师发问总原则:


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,发问出来;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,不要发问。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,是发问的一个总原则,拿这个总原则作为一把尺子去衡量自己设计的或准备发问的问题。


二、律师发问问题的设计要求。


一是每个发问问题都是最小独立单元,不可再分,做到一个问题一回答。这样便于当事人庭上听的清听的明白,也便宜回答问题。


二是律师发问用设问句式。设问句式,答案就在问话里,当事人一听就明白答案,明白怎么回答。


三是设计问题用封闭式发问,不可开放式发问。封闭式发问,答案是唯一的具体的;开放式发问,答案是多个的。


对发问问题的设计,实质是律师对发问的风险控制,律师一定要有这个意识,风险防控意识。


三、律师发问的内容范围


律师发问,哪些要发问,就是发问的内容。从律师辩护视角看:


一是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、情节,或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情节,比如自首立功,双方没有争议,也可以发问。


二是对起诉书没有认定的事实情节,或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情节有异议,有不同认识看法的,也可以发问。


三是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情节,也可以发问。


把握原则:虽然我讲以上三个方面都可以发问,但是这些方面的问题,要是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问题。细枝末节无关大雅的问题,就不要发问了。


四、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律师发问原则


律师对同案其他被告人,首先考虑需不需要发问。我认为,与自己的当事人,犯罪事实没有关联的,就没有必要发问。其次,如果是犯罪事实有关联性,又必须发问,须把握以上几个规定动作。除了规定动作,律师可以有自选动作。


图片


李铁祥律师:18986830158(微信同号),前检察官12年,辞职后从事律师执业18年,律所刑事部主任,湖北省律协第八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。


李铁祥律师12年检察官经历,更懂得办案人员所思所想所虑,更有利于针对性的有效沟通,更有利于辩护工作推进。


李铁祥律师办案过程专业敬业认真负责,敢于辩护善于沟通,敢于维权善于维权,办案效果好,同行和客户誉为铁律师。宜昌律师全国办案只办刑案。


李铁祥律师擅长网络犯罪、死刑犯罪、毒品犯罪、经济犯罪、财产犯罪辩护,以精准化辩护功底和灵活务实的辩护策略见长,深受客户好评。

【免责声明】:

  本公众号对转载、分享的内容、陈述、观点判断保持中立,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,仅供读者参考!

【版权声明】:

 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仅供学习交流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他问题,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!


图片


分享